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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資料(1)
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識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一節(jié)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詞源于羅馬法之市民法。
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將羅馬法整理編纂為四部法律,后世學者稱這四部法律為《查士丁尼國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
近現(xiàn)代大陸法系國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羅馬法為藍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1900年《德國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為典型。
我國的民法立法中有兩件標志性的大事:
一個是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民事立法體系開始建立。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民事法律關系也日趨復雜,僅僅一部《民法通則》已不能適應。所以我國再此之后又頒布了一系列的民事法規(guī),尤其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頒布,表明我國的民事立法已進入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
那么到底民法的概念是什么呢,可能各個國家的表述不太一樣,但是實質意思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規(guī)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這就是我國給民法下的定義。
二、民法與相關概念
要想了解民法的這一概念,就必須與相關概念作比較,這樣才能全面的把握民法這一概念。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國家利益為內容,以權力為中心,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體的利益為內容,以權利為核心,以平等自愿為特點的法律。其含義同廣義的民法。
(二)實質上的民法和形式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各項民事法律、法規(guī)等。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系統(tǒng)編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體例編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系統(tǒng)地把民法的各項制度編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傳統(tǒng)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如:《德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我國制定民法典條件尚不成熟條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性內容。
(四)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民法:所有關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狹義民法:專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五)民法和商法
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范圍涉及國家權力不直接介入的整個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領域,其含義與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與民法并列。
商法:規(guī)定商人和商業(yè)組織的地位及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
三、民法的特征
民法的特征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民法的性質。
(一)民法是權利法。
權利不同于權力,是人們?yōu)榱俗陨砝娑芊杀U现顒涌臻g或稱行動自由。權利有三個要素:權利的核心是利益;權利的內容是一定范圍的行動自由;權利的保障是國家暴力。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權利法,主要是因為:1、民法的精髓是人權和自由,是人類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私權神圣。民法是一部權利宣言書。這個問題在中國尤其具有重要意義。2、民法規(guī)則是以權利為其結構的主要線索。民法體系是由民事權利按照位階的不同組織起來的。3、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民法以權利為本位。義務是為實現(xiàn)權利而設定的。
(二)民法是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國家利益為內容,以權力為中心,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體的利益為內容,以權利為核心,以平等自愿為特點的法律。其含義同廣義的民法。
公法和私法在觀念上的劃分最初起源于羅馬法。據(jù)考證,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在《學說匯纂》中就根據(jù)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而公法、私法在立法上的分離則始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公法、私法分立的社會基礎是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立。這種劃分不是人們的隨意妄為,而是對社會關系深刻洞察的結果,這種劃分對于我們確定管理社會的方法具有重要意義。在當今的中國則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為:中國的市民社會發(fā)育不良;私法不發(fā)達;權利、自由、自治理念還沒有真正深入人心。尤其是在大力推行市場經(jīng)濟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強調民法的私法性具有方向性意義。
(三)民法規(guī)范多為任意性規(guī)范。
法律規(guī)范分為任意性規(guī)范和強制性規(guī)范。其中任意性規(guī)范是允許法律關系的參與者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范。民法采任意性規(guī)范表明了國家意志對個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一方面是因為市民社會關系紛繁復雜,國家不可能為每一個人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另一方面,市民社會的自治性決定了必須尊重人的選擇權,給人足夠的自治空間,對它的過分干預將窒息它的生機和活力,從而對整個國家的發(fā)展造成嚴重障礙。對此,我國有慘痛的教訓。民法規(guī)范的任意性在合同法中體現(xiàn)得最為典型。另外,對于民事糾紛的處理,也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選擇訴訟、仲裁、調解和協(xié)商的方法加以解決。
(四)民事責任具有同質救濟性。
所謂同質救濟是指民法所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是以恢復被侵害人權利的圓滿狀態(tài)為原則。即對被損害權利的直接救濟。如民法對財產(chǎn)權的救濟規(guī)定了返還財產(chǎn)、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方法。對人身權的救濟規(guī)定了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撫慰金等方法。
四、民法的理論意義
民法的理論意義就是民法的功能。也就是說,我們?yōu)槭裁匆贫穹?,民法在我們的生活中能產(chǎn)生什么樣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場體制正常運作的有效法律形式
(二)民法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
(三)民法促進民主政治的實現(xiàn)
例題1、廣義的民法是指(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規(guī)
C、私法
D、民法通則
分析:廣義民法:所有關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狹義民法:專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從定義中就可以明顯排除A選項,因為民法典是狹義的民法;另外在我國沒有正式的民法典,只有一部《民法通則》,起這和民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民法通則》也只能是狹義的民法,也可以排除D選項了;選項B也不對,因為廣義的民法是包括商法在內的;那么只有C項了,我們前面說了民法的性質是屬于私法的。私法是指以民事主體的利益為內容,以權利為核心,以平等自愿為特點的法律。其含義同廣義的民法。故只能選C.
第二節(jié)民法的調整對象
上一節(jié),我們剛說了民法的概念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從這個概念中我們明顯可以看出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
財產(chǎn)關系,指主體在生產(chǎn)、分配、交換、消費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經(jīng)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chǎn)所有權關系和財產(chǎn)的流轉關系。
(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人身密切聯(lián)系、本身不具備直接財產(chǎn)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權關系和身份權關系。
(1)當事人主體平等;
(2)人身關系與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具有財產(chǎn)性質
(3)與主體不可分割。人身關系中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轉讓、繼承。
三、注意
要理解民法的調整對象,要點有三:
(一)所謂平等的主體是指在相互關系中彼此均以社會普通成員身份出現(xiàn)的個人和團體。不論其財產(chǎn)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種差異,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間沒有服從和被服從關系。因此,這里的平等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機會的平等、資格的平等。這種社會關系就是黑格爾所講的市民社會,它是相對于政治國家而言的。由于人生活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民事關系在很多情況下很難和政治國家關系截然分開。
(二)所謂財產(chǎn)關系是基于財產(chǎn)的支配和流轉而結成的社會關系。財產(chǎn)是指人們可以支配的有經(jīng)濟價值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富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財產(chǎn)權利和勞動力),但不包括人的獨立、尊嚴和自由。民事生活中的財產(chǎn)關系包括財產(chǎn)支配和財產(chǎn)流轉兩種類型。所謂支配型財產(chǎn)關系是主體對財產(chǎn)的直接控制與利用關系。是靜態(tài)的財產(chǎn)關系。包括物質財富的支配和非物質財富的支配。流轉型的財產(chǎn)關系是主體對財產(chǎn)進行交換和轉移的關系,是動態(tài)的財產(chǎn)關系。包括商品交換關系、投資關系、勞動關系、繼承關系、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及捐贈關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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