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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71、 某大學教授,2006年3月,學校發(fā)給工資2800元,發(fā)表論文一篇,獲得稿費2800元,另外,出去講課獲得講課費1000元,從國外取得股息所得1000元(國外未納稅所得),并在國外納稅100元。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
(1)該教授從學校領取的工資收入屬于什么所得,應如何納稅?
A、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B、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C、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D、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2)該教授外出講課的講課費屬于什么收入,應如何納稅?
A、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B、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C、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D、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3)該教授從國外取得的收入應否在國內納稅,如果應該納稅,如何納稅?
A、不應納稅,因為是從國外取得的
B、不應納稅,因為在國外已經拿過稅了
C、應當納稅,按照股息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納稅,在國外納的稅可以扣除
D、應當納稅,按照股息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納稅,在國外納的稅不予扣除
(4)下列關于該教授本月應納稅額的計算正確的是:
A、工資所得稅:(2800—800)×10%—25=175元
B、稿酬所得稅:(2800—800)×20%×(1—30%)=280元
C、講課費所得稅:1000×20%=200元
D、國外股息所得稅:1000×20%—100=100元
72、 某音像公司擬將詞曲作者國某創(chuàng)作,并由李某演唱的歌曲制作成錄音錄像制品。后發(fā)現國某的音樂作品由王某進行了改編,由陳某演唱并制成了錄音制品,據查該錄音制品為星月音像公司合法錄制。根據上述情況回答:
(1)表演者李某對其表演享有哪些權利?( )
A.許可他人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B.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C.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D.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2)某音像公司制作該音像制品,應當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
A.應當取得國某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B.可以不經國某的許可,支付報酬
C.應當取得李某的許可,報酬但應當向其并向其支付
D.可以不經李某的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3)星月音像公司制作該錄音制品,依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星月公司只需取得王某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即可
B.星月公司應當取得王某和國某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C.星月公司應當取得陳某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D.星月公司無須取得國某的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4)對于由王某改編、陳某演唱并由星月公司制成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依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某音像公司若使用該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應當取得星月公司的授權,并向其支付報酬
B.某音像公司若使用該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應當取得王某和陳某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C.某音像公司若使用該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王某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D.某音像公司若使用該音樂作品制作錄像制品應當取得陳某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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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