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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權代理的涵義: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限而進行的"代理"活動。
2、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
(1)無合法授權的"代理"行為。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所為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無權代理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6條第l款和《合同法》第48條第1款的規(guī)定處理。即:由"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而定。
此外,根據(jù)《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無權代理行為人或相對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即催告權和撤回權。
4、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涵義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且基于此項信賴而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的相對人。
(2)表見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四、擔保制度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合同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證
1、保證的涵義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l)保證人必須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保證人必須具有法定資格,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自愿與債權人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為任何債務人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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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