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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問題
1、土地違法行為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主要有11種;一是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二是破壞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五是非法批準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七是拒不交還土地;八是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nóng)業(yè)建設;九是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十是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2、簡述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處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所謂違法所得,是指依照違法行為,一方應當交付給另一方的錢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則應當責令違法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則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4)罰款。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行政處分。由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刑事責任。對以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簡述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形式。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主要有以下三種:
(1)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并責令其在一定的期內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罰款。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3)刑事責任。如果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破壞耕地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簡述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方式。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有: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農(nóng)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應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予以沒收。
(4)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處分。由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耕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應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使用土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例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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