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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估價相關知識輔導:利潤形成的核算
利潤形成的核算
企業(yè)應設置“本年利潤”科目,核算企業(yè)利潤(或虧損)總額。該科目借方登記由“經營成本”、“銷售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yè)外支出”和“投資收益”(借方余額)等損益類科目轉來的數(shù)額,貸方登記從“經營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和“投資收益”(貸方余額)等損益類科目轉入的數(shù)額。
利潤分配的核算
利潤分配是對企業(yè)一定時期的凈利潤(所得稅后的利潤)進行的分配。企業(yè)當年的凈利潤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是企業(yè)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達到注冊資金的50%時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可由企業(yè)自行制定。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之前,企業(yè)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順序分配:
①支付優(yōu)先股股利;
②按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yè)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后,企業(yè)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企業(yè)按上列順序分配以后,剩余部分為未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可以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也可以留待虧損年度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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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