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特征概述
就其實質來說,公務員錄用考試是一種職業(yè)資格考試。它不僅是作為一種選拔人才的方式而存在,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是立足于我國的現(xiàn)實條件,同時又廣泛借鑒和吸收其它國家在這方面的優(yōu)秀成果。
我國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基本特征
(一)法制性
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對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作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表現(xiàn)為錄用考試的基本原則、資格條件程序、考試辦法及考試類型、主考機關、甚至命題、監(jiān)督及閱卷工作等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有關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完備的法律體系,并且指導著錄用考試的進行。有法必依則是要求錄用考試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實施,以確保整個錄用考試過程符合公正,客觀,競爭等要求。
(二)實用性
公務員錄用考試依據(jù)國家行政機關空缺職位的要求統(tǒng)一進行,嚴格遵循"因事?lián)袢?,"為用而考"的原則,從行政機關的工作的實際需出發(fā)來擇取人才,充分保證人才的"適材適用"。
(三)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務員錄用考試的主體和客體是特寫的。我國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試由國家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國家人事部門委托用人部門實施。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試則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具體負責??腕w的特定性則是指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對象是特定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四)公開性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務員錄用考試一般以公開方式進行。凡符合報考條件的公民均可報考,不受阻撓和歧視。而且報考條件、對象程序、時間和地點、考試成績及錄用等事物都應公布于眾,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檢查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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