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科目重要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三)中標通知書
1、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發(fā)出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遞交投標文件是要約,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因此,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不但是將中標的結果告知投標人,還將直接導致合同的成立。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合同在實質上已經成立,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與《合同法》一般性的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不同,中標通知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為發(fā)出后。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
招標人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實質是雙方約定投標人以這一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投標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招標人可以繼續(xù)要求中標人賠償損失。
(2)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
除非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我們不能把投標保證金同時視為招標人的違約金,即投標保證金只有單向的保證投標人不違約的作用。因此,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只能按照中標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要求招標人賠償。
3、招標人的告知義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不但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還應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例:關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的法律效力,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09真題)
A.招標人與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自此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B.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C.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D.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參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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